2026年6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《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》,其中含201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《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》。
      旧《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》规定,“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、预防、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、预防、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”。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》第十四条规定:“医师经注册后,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、执业类别、执业范围执业,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。”因此,医师注册的地点到底是医疗机构还是行政区划,给行政管理人员甚至医师本人造成了一定的困惑。本次修订,明确为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,这也与《医师法》的规定保持了一致。
      另外:《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:医师承担经主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、会诊、进修、学术交流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义诊,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,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。

      温馨提示:
      不要以为“有证就能随处行医”。医师应主动规范注册变更,医疗机构要严把用工资质,监管部门精准执法。这样才能既保障基层医师的合理就业需求,又从源头减少超地点执业乱象,规范基层医疗市场秩序,切实保障群众就医安全。

      以下是核心条款的新旧对比关键变化:

      一、《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》新旧版本修订对比表